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62號
聲 請 人 蔡薇樺即蕭素卿之繼承人
蔡佩佩即蕭素卿之繼承人
蔡明燕即蕭素卿之繼承人
蔡奇穎即蕭素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政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蕭素卿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蕭素卿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