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秀然、洪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112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列洪義雄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洪義雄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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