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聲 請 人 賴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昆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百分之6」)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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