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4年度,214號
SCDV,94,拍,214,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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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代 理 人 楊彥勳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10月2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27日至122年10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止,利息自 撥款日起算一年內固定按年利率2.5﹪計算,自撥款日起算 第二年起採機動利率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利益,並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4月3日起即未按期繳納 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約定書、放戶交易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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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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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新竹 │竹北 │站後 │ │七三五 │建│ │ │六三點六九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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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竹 │竹北 │站後 │ │七三六 │建│ │ │七二點五一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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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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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 │175 │中正東路│站後段73│加強磚造│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騎樓 │ │245.98│ │ │ │全部 │ │
│ │ │490巷3號│5、736地│、二層 │92.12 │116.62│12.74 │24.50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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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