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493號聲 請 人 廖明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群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提示日為114年2月3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為無效提示日)?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