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89號
聲 請 人 沈萬樂
代 理 人 許語婕律師
黃逸哲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棕仁、恆笙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所載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本票上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