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聲 請 人 魏川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坤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本票到期日為何?(因附表本票到期日未填載)二、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五」或「年息六%」?(因聲 請事項利率與附表利率不相符)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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