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481號
TCDV,114,司票,6481,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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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魏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坤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到期日為何?(因附表本票到期日未填載)
二、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五」或「年息六%」?(因聲
請事項利率與附表利率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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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