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365號
TCDV,114,司票,6365,202507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65號
聲 請 人 温石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雅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二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24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