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365號聲 請 人 温石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雅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二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24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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