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341號
TCDV,114,司票,6341,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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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1號
聲 請 人 廖顯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發票日為114年5月7日」及
「到期日為114年6月15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請確認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4年5月7日」是否有
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之提
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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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