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319號
TCDV,114,司票,631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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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李巧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如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欄及附表所載請求利率為〝年息16%〞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本票上未約定
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利息。)
㈡提出相對人楊如玉(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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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