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永岳即宥勝企業社、林克韋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永岳即宥勝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文件資料(若為合夥,應將合夥人列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