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316號
TCDV,114,司票,6316,202507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永岳宥勝企業社林克韋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永岳宥勝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文件資料(若為合夥,應將合夥人列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