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301號
TCDV,114,司票,6301,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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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01號
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盛洋即余軒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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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