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289號
TCDV,114,司票,6289,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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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89號
聲 請 人 李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謹竹、蔡忠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30萬元之本票原本及本票彩色影本一張(因原本票
影本本票金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確認附表本票金額6萬元之「年息6」之記載是否有誤?(正
確應為「年息6%」)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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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