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173號
TCDV,114,司票,6173,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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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記蔬果有限公司桑德華周宥汝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華記蔬果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810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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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記蔬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