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167號
TCDV,114,司票,6167,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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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67號
聲 請 人 楊育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詩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是,請具狀更正。(查票號CH580003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4
年6月16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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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