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156號
TCDV,114,司票,6156,2025072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56號
聲 請 人 璩德平




相 對 人 吳鈞偉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1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11日 1,000,000元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11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0月11日 1,000,000元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11日 WG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