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156號聲 請 人 璩德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鈞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本票原本2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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