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傅沛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IYAH LILIS SETYANINGSIH 怡雅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