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137號
TCDV,114,司票,6137,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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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37號
抗 告 人 黃道全堂道商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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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