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朱紀宇即大華當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朱紀宇即大華當「鋪」之商號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