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007號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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