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981號
TCDV,114,司票,5981,202507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81號
聲 請 人 劉富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麒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朱麒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