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981號聲 請 人 劉富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麒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請提出相對人朱麒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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