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975號
TCDV,114,司票,5975,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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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75號
聲 請 人 戴承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林俊晴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0
5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307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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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順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