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970號
TCDV,114,司票,5970,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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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70號
聲 請 人 陳君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道全黃興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件聲請費為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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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