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917號
TCDV,114,司票,5917,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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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7號
聲 請 人 廖啟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紀景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86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因卷附本票四張總金額為560萬元)
請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860萬元」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
㈣請確認事實理由所載債務人負有「債務860萬元」之金額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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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