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733號
TCDV,114,司票,5733,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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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高月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IU MALITA 劉陳美樺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LIU MALITA 劉陳美樺之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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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