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726號
TCDV,114,司票,5726,202507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石孟勲即千山食品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石孟勲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