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656號
TCDV,114,司票,5656,202507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56號
抗 告 人 黃柔嘉即創健醫療器材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已抗告逾期,繳費前請先注意】,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