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638號
TCDV,114,司票,5638,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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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38號
抗 告 人 黃道全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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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