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5475號
TCDV,114,司票,5475,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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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75號
聲 請 人 余昆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柱即李谷正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
認附表中六張本票均記載有到期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六張本票影本均未載到期日不符)㈡
提出票號為「TH0000000」之本票【完整清晰】之【彩色影
本】。(因狀附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被指印蓋住,無法辨識)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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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