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4年度,152號
TCDV,114,司監宣,152,2025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陳怡然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均有簽名之陳報
狀正本(依本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40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 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林珈緹,然台端書狀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簽章者為黃德新)。
二、監護人簽章之財產清冊切結書(陳怡彬之監護人為陳怡然,  然台端提出之切結書簽章者為黃德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