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劉曉惠
代 理 人 林思儀律師(法扶)
上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曉惠之戶籍地設於南投縣○里
鎮○○路○段00號,亦實際住居於戶籍設籍地,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是以,本件應由聲請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