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4年度,6號
TCDV,114,司消債聲,6,202507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富淞即張晃銘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3個月(即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
民國114年10月止,共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4年11月起繼續
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因服務之公司產品以外銷
為主,近期受政策影響,公司外銷訂單銳減,工作量、加班
時數減少,致收入減少,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困難,為此聲請
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員工薪資明細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
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卷宗、11
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
上開所述,核與卷附員工薪資明細所述相符,堪可採信。而
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
源,乃債務人因故加班時數減少致收入短暫減縮,致一時清
償不能,核與其現在更生中之經濟狀態相合,自不能遽予非
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
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
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
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