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慧恩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及臺中市○區○○段00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
(二)提出相對人吳慧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