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8號
TCDV,114,司拍,318,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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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陳冠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芸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湯芸蓁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陳慧儒陳冠州
權額比例各2分之1,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湯芸蓁
聲請人陳慧儒陳冠州二人各負債1,000,000元,有本票影
本二紙為憑,已屆114年4月2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合計
欠2,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本票、借據等影本
及相對人湯芸蓁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田心段 433-14 99 1/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9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51.00 2層: 55.00 合計:106.00 無 1/3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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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