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韻甄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借款總額及各筆清償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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