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1號
TCDV,114,司拍,311,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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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韻甄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正借款總額及各筆清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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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