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69號
TCDV,114,司拍,269,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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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銑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77年5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
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7年5月12日至124年5月12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銑裕,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銑裕於①93年9月30日②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
,借款金額①1,000,000元②4,700,000元,合計新臺幣5,7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展
期至113年9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3年12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168,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移轉契約書、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811 3301.88 全部 2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811-1 33.08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農舍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125.43 二層:131.73 三層:131.73 合計:388.89 陽台:50.4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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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