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8號
TCDV,114,司拍,258,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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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茹


債 務 人 高矢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8月2日。
         ⑵民國111年3月3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220,000元。
            ⑵新臺幣2,1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7月27日。
             ⑵民國141年3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
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
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
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美茹、高矢勇,債務額比
                例:1分之1。
  債務人高矢勇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3日、民國111年4月1日邀
王美茹作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17,000元⑵1,850,0
00元⑶185,099元⑷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若債
務人在借款期間內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視為全部到期,應即一次全部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
對人自⑴⑵114年4月10日⑶⑷114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計3,112,704元、利息及違約金,應視同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
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款契約書
、催告函、簡訊發送紀錄、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該通知分別寄存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
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春日派出所、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屏
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而相對人即債務人、債務
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然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肚區 自治段 94 124.82 全部 2 臺中市 大肚區 自治段 94-1 23.63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4 臺中市○○區○○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46.28 2層:46.28 合計:92.5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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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