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侞秀
債 務 人 陳韋豪即水研社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2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
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
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尚昀,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陳韋豪即水研社汽車美容於民國112年1
2月18日簽發,票面為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
4年3月21日之本票一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
獲付款,尚欠本金新臺幣521,51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石岡 新德興 819 91.72 全部 2 臺中 石岡 新德興 834 21.59 全部 3 臺中 石岡 新德興 835 29.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一層:41.45 二層:41.90 屋頂突出物:7.42 合計:90.7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