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薪羽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日
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營業處所位於
彰化縣,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抗告期
間應於114年7月16日24時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7月22日
始具狀,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
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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