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1號
TCDV,114,司拍,20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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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許展榕


債 務 人 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



債 務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8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
、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8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按擔保
範圍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息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展榕,1分之1、誼榕建設有限
公司,1分之1、威隆工程行(負責人:許展榕),1分之1

  嗣債務人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邀同債務
許展榕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
理分期付款買賣新臺幣38,009,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
25日開始分12期償還。詎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即不為
清償,經提示本票後未蒙兌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5,188,0
00元,依分期付款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分期付
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7-15 4 全  部 2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6-15 90 全  部 3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78 130 全  部 4 臺中市 北區 水源 280-10 16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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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