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24號
TCDV,114,司家聲,24,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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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謝慧玲

相 對 人 謝中興
謝中民
謝中福
杜洪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杜洪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
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中興謝中民謝中福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14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杜洪翠負擔100
分之32、相對人謝中興謝中民謝中福及聲請人各負擔10
0分之17,業已於114年4月20日確定在案。再者,本件核屬
當事人負擔費用者,經本院於114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應於
文到翌日起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93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事務所規費 440元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1號卷宗第267頁。 合    計   8,370元 相對人杜洪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8,370元×32/100=2,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謝中興謝中民謝中福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8,370元×各17/100=各1,4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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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