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586號
債 權 人 陳寬穎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恒瑞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 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2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之2、第28之3、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