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啟忠 住○○市○里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無論依職權或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其進 行恆需債權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人之預納執行費用、引導 執行人員前往查封、測量、拍賣財產及查封後預納鑑價費、 勘測費、登報費等均是。債權人若不為此一定行為,執行程 序自不能進行。為免執行案件懸而不決,執行法院自得以裁 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 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 制執行,經本院查封前開不動產,並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及114年5月21日命債權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 費用,俾利鑑定人進行本件查封動產鑑價事宜,該等通知分 別於114年3月19日及114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詎債權 人迄今均未繳納鑑定費用,此有各該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繼續進行,其拒絕為強制執行程序 中應為一定之必要行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該部分 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14973號 財產所有人:劉啟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新中社 722 72.89 4分之1 備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