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7898號
TCDV,114,司執,127898,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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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898號
債 權 人 陳冠羽 住○○市○區○○街○段0巷00號1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鈺偉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集保、郵局存款及 人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 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松山區 、臺北市中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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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