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7091號
TCDV,114,司執,127091,202507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091號
債 權 人 王崧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明原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有
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