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5407號
TCDV,114,司執,125407,202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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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4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麗珍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非在本院轄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文所示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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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