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3222號
TCDV,114,司執,123222,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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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32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祐仙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郵 局存款、保險投保資料,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設籍南投縣,有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 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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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