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30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錞澤即鄭榮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又債務人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