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2067號
TCDV,114,司執,12206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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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0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欣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 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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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